(2017)甘1121刑初35号
裁判日期: 2017-05-02
公开日期: 2017-11-17
案件名称
祁亮红介绍、容留卖淫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通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通渭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祁亮红,张彩艳
案由
引诱、容留、介绍卖淫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九条第一款,第四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通渭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甘1121刑初35号公诉机关通渭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祁亮红,男,1989年2月15日出生,汉族,甘肃省通渭县人,初中文化程度,农民。因涉嫌容留、介绍卖淫罪,2016年12月2日被刑事拘留,同月16日被逮捕,现羁押于通渭县看守所。辩护人孙子智,甘肃陇达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人张彩艳,女,1988年9月29日出生,汉族,甘肃省会宁县人,中专文化程度,农民。因涉嫌容留、介绍卖淫罪,2016年12月2日被取保候审。通渭县人民检察院以通检院公诉刑诉〔2017〕2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祁亮红、张彩艳犯容留、介绍卖淫罪,于2017年2月2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通渭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刘杰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祁亮红及其辩护人孙子智、被告人张彩艳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通渭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祁亮红、张彩艳在通渭县平襄镇北街经营的“万宁客栈”为嫖客和卖淫女牵线搭桥,容留、介绍卖淫,并从中抽头盈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九条之规定,应当以容留、介绍卖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因被告人祁亮红、被告人张彩艳时供时翻,不具备坦白情节,没有悔罪表现,建议结合全案案情依法确定被告人祁亮红、张彩艳的刑罚。被告人祁亮红辩称,其仅有两次介绍、容留卖淫行为,愿意当庭认罪,希望法院从轻处理,适用缓刑。辩护人孙子智的辩护意见是,1、对本案定性无异,2、被告人祁亮红因法治观念淡薄才走上犯罪道路,系初犯;3、被告人祁亮红具有坦白情节;4、被告人祁亮红犯罪情节轻微。建议对被告人祁亮红免予刑事处罚或者判处拘役。被告人张彩艳辩称,其不存在介绍、容留卖淫行为,希望法院依法作出无罪判决。经审理查明,被告人祁亮红、张彩艳在通渭县平襄镇北街经营的“万宁客栈”为嫖客和卖淫女牵线搭桥,并从中抽头盈利。2016年6月4日,经被告人祁亮红、张彩艳介绍,王某某在万宁客栈与卖淫女发生了性关系;2016年7月2日,经被告人祁亮红介绍,王某某甲在万宁客栈205房间与卖淫女发生了性关系。上述事实,有检察院移交,并经法庭举证、质证,本院予以确认的下列证据证实:1、受案登记表、案件来源说明、立案决定书、办案说明证实,经网民举报,通渭县城区收费站附近旅店有失足妇女卖淫现象。通渭县公安局经摸排调查,于2016年12月1日发现祁亮红、张彩艳夫妇涉嫌在自己的“万宁客栈”内容留、介绍卖淫,遂于12月2日立案侦查。2、房屋租赁合同、住宿登记薄两本、杨某某证言、张某某证言证实,祁亮红租赁杨某某位于通渭县收费站靠左向后100米处“通渭万宁客栈”用于旅客经营,租赁期限为2016年1月5日至2018年1月5日。3、记录卖淫女电话号码A4纸一张、行政处罚决定书证实,被告人祁亮红、张彩艳在经营旅社期间存在介绍、容留卖淫的行为。4、户籍证明证实,被告人祁亮红、张彩艳具有完全刑事责任能力。5、证人孙某某、王某某、王某某甲的证人证言证实,孙某某经被告人祁亮红、张彩艳介绍,在万宁客栈实施了卖淫行为;2016年6月4日,王某某经被告人祁亮红、张彩艳介绍,在其经营的万宁客栈实施了嫖娼行为;2016年7月2日,王某某甲经被告人祁亮红介绍,在其经营的万宁客栈205房间实施了嫖娼行为。6、被告人祁亮红、张彩艳的供述与辩解证实,被告人祁亮红为了增加客源,存在介绍、容留卖淫的行为,并与卖淫女三七分成,部分卖淫女电话由其妻子张彩艳提供;被告人张彩艳为了增加客源,用自己手机联系过卖淫女,存在介绍、容留卖淫的行为。7、扣押笔录、检查笔录、辨认笔录证实,被告人祁亮红、张彩艳的手机有与卖淫女联系的通话记录,孙某某现场辨认笔录证实,经被告人祁亮红介绍,自己在万宁客栈205房间存在卖淫行为;王某某甲、祁亮红辨认笔录证明,经被告人祁亮红介绍,王某某甲在万宁客栈存在嫖娼行为。上述证据取证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互相印证,形成了完整的证据链条,能证明本案事实,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被告人祁亮红、张彩艳在自己经营的场所内容留并介绍卖淫,从中获利,其行为已构成容留、介绍卖淫罪,应予处罚。公诉机关指控的二被告人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祁亮红的辩护人关于被告人祁亮红在庭审终结前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构成坦白,有悔罪表现,可依法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符合客观事实,本院予以采纳。被告人张彩艳虽辩解自己不存在介绍、容留卖淫的行为,但是被告人祁亮红的供述、证人孙某某、王某某的证人证言、扣押笔录、检查笔录等证据互相印证,形成了完整的证据链,上述证据均证明被告人张彩艳存在介绍、容留卖淫的行为,故该辩解意见本院不予支持。结合被告人张彩艳的犯罪事实、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可以对其适用缓刑。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九条、第四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和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和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祁亮红犯介绍、容留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二、被告人张彩艳犯介绍、容留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2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期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12月2日起至2017年6月1日止;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判处的罚金限判决生效后10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向本院或者直接向定西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审 判 长 杨永红审 判 员 马彦旭人民陪审员 景维岐二〇一七年五月二日书 记 员 赵美文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