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1民辖终916号
裁判日期: 2017-05-02
公开日期: 2017-10-10
案件名称
广州市粤锐恒星房地产有限公司、广东长电成套电器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广州市粤锐恒星房地产有限公司,广东长电成套电器有限公司,广东中能电力建设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1民辖终916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广州市粤锐恒星房地产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南沙区黄阁镇东湾村番中公路黄阁段33号6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8780。法定代表人:高志文。委托诉讼代理人:吴江美,广州市粤锐恒星房地产有限公司法务人员。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超鹏,广州市粤锐恒星房地产有限公司法务人员。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广东长电成套电器有限公司,住所地:佛山市三水区大塘工业园开元路17-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8940。法定代表人:黄国永。委托诉讼代理人:孟展礼,广东天穗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审被告:广东中能电力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珠江东路30号601-C025房,组织机构代码23112125-6。法定代表人:刘志文。上诉人广州市粤锐恒星房地产有限公司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法院作出的驳回其管辖权异议申请的(2016)粤0115民初4630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上诉人上诉称,上诉人与被上诉人签订的《电气盘柜采购供应合同》约定的“如发生争议,协商不成,由合同签订地法院仲裁解决”中的“法院”二字应为笔误,原条款想表达的本意为如协商不成,由合同签订地仲裁委员会仲裁解决。本案应由广州仲裁委员会管辖。请求撤销原审裁定,将本案移送广州仲裁委员会仲裁审理。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属于买卖合同纠纷。案涉《电器盘柜采购供应合同》第十一条中约定:“按《经济合同法》有关条款双方友好协商解决,如协商不成,由合同签订所在地法院仲裁解决”。该条款并未明确约定由仲裁机构解决纠纷,而人民法院也非仲裁机构,被告主张“法院”系笔误缺乏合理依据,本院不予采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十八条的规定,仲裁协议对仲裁事项或者仲裁委员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当事人可以补充协议;达不成补充协议的,仲裁协议无效。上诉人主张案涉合同有仲裁管辖约定并无事实依据,其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不成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合同履行地在广州市南沙区,据此,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综上所述,原审裁定正确,本院予以维持。上诉人上诉的理由不成立,本院予以驳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梁燕梅代理审判员 陈骏涛代理审判员 徐 满二〇一七年五月二日书 记 员 郑秋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