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湘0981执626号
裁判日期: 2017-05-02
公开日期: 2017-06-15
案件名称
彭桥海与桂佳香劳动争议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沅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沅江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彭桥海,桂佳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沅江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湘0981执626号申请执行人:彭桥海,男,1950年8月8日出生,住所地贵州省松桃苗族自治县。被执行人:桂佳香,男,1975年9月18日出生,住所地沅江市。彭桥海申请桂佳香劳动争议一案,沅江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湘0981民初1315号,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11月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彭桥海向我院提出撤销执行申请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沅江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湘0981民初1315号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钟明华二〇一七年五月二日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