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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306民初993号

裁判日期: 2017-05-02

公开日期: 2017-07-19

案件名称

抚宁县农村信用联社股份有限公司与马保文、马文杰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秦皇岛市抚宁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秦皇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抚宁县农村信用联社股份有限公司,马保文,马文杰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秦皇岛市抚宁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306民初993号原告:抚宁县农村信用联社股份有限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建忠,该公司职员。被告:马保文。被告:马文杰。原告抚宁县农村信用联社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马保文、马文杰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8日立案。原告抚宁县农村信用联社股份有限公司于2017年5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起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抚宁县农村信用联社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22元,减半收取211元,保全费28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员 孙泽坡二〇一七年五月二日代书记员 赵 冲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