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306民初993号
裁判日期: 2017-05-02
公开日期: 2017-07-19
案件名称
抚宁县农村信用联社股份有限公司与马保文、马文杰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秦皇岛市抚宁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秦皇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抚宁县农村信用联社股份有限公司,马保文,马文杰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秦皇岛市抚宁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306民初993号原告:抚宁县农村信用联社股份有限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建忠,该公司职员。被告:马保文。被告:马文杰。原告抚宁县农村信用联社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马保文、马文杰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8日立案。原告抚宁县农村信用联社股份有限公司于2017年5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起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抚宁县农村信用联社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22元,减半收取211元,保全费28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员 孙泽坡二〇一七年五月二日代书记员 赵 冲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