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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0722财保8号

裁判日期: 2017-05-02

公开日期: 2017-06-15

案件名称

申请人湖南汉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申请非诉财产保全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汉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汉寿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湖南汉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黄干初,罗茂菊,黄跃高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湖南省汉寿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0722财保8号申请人:湖南汉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汉寿县龙阳镇龙阳大道409号。法定代表人:蔡国民,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吴文化,湖南辰龙律师所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李卫平,男1973年2月28日出生,汉族,该公司职员。被申请人:黄干初,男,1968年12月19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汉寿县。被申请人:罗茂菊,女,1971年5月13日出生,汉族,汉族,住湖南省汉寿县。被申请人:黄跃高,男,1972年3月8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汉寿县。申请人湖南省汉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2017年4月27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黄干初、罗茂菊、黄跃高名下价值120000元的土地使用权、房产及其他财产(包括银行存款、车辆、船舶、到期债权等)予以查封。申请人以在中国人民银行汉寿县支行缴存的存款准备金为此次申请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且已提供相关财产担保。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申请人汉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对被申请人黄干初、罗茂菊、黄跃高名下的相关财产提出的保全申请。案件申请费1120元,由申请人汉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负担。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审判长 王 平审判员 李爱云审判员 戴 寻二〇一七年五月二日书记员 黄启树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