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0105民初533号
裁判日期: 2017-05-02
公开日期: 2017-10-30
案件名称
温满喜与艾纯久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呼和浩特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温满喜,艾纯久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105民初533号原告:温满喜,现住呼和浩特市。被告:艾纯久,住呼和浩特市。本院在审理原告温满喜与被告艾纯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温满喜于2017年4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温满喜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135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剩余部分全部退还给原告。审 判 长 李晓燕人民陪审员 王凤林人民陪审员 陈 磊二〇一七年五月二日书 记 员 王 静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