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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内0105民初533号

裁判日期: 2017-05-02

公开日期: 2017-10-30

案件名称

温满喜与艾纯久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呼和浩特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温满喜,艾纯久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105民初533号原告:温满喜,现住呼和浩特市。被告:艾纯久,住呼和浩特市。本院在审理原告温满喜与被告艾纯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温满喜于2017年4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温满喜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135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剩余部分全部退还给原告。审 判 长  李晓燕人民陪审员  王凤林人民陪审员  陈 磊二〇一七年五月二日书 记 员  王 静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