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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0602执322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5-02

公开日期: 2017-05-31

案件名称

范丰杰与刘书勇、金双兰等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襄阳市襄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襄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范丰杰,刘书勇,金双兰,湖北聚阳创业投资基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襄阳市襄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0602执322号之一申请执行人:范丰杰。被执行人:刘书勇。被执行人:金双兰。被执行人:湖北聚阳创业投资基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国华,该公司经理。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范丰杰与被执行人刘书勇、金双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查明,申请执行人范丰杰据已申请执行的(2016)鄂0602民初1874号民事判决书未生效。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申请执行人范丰杰的执行申请。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茂玉审判员  郑玉梅审判员  项才明二〇一七年五月二日书记员  郑 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