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云2925执127号
裁判日期: 2017-05-02
公开日期: 2017-07-07
案件名称
杨建华诉李洪泽、李明相邻用水、排水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弥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弥渡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建华,李洪泽,李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云南省弥渡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云2925执127号申请执行人杨建华,男,1938年8月24日生,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弥渡县弥城镇新城社区吴家营村**号。被执行人李洪泽,男,1963年5月15日生,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弥渡县弥城镇新城社区吴家营村**号。被执行人李明,男,1990年5月1日生,汉族,高中文化,农民,住弥渡县弥城镇新城社区吴家营村**号。关于杨建华与李洪泽、李明相邻用水、排水纠纷一案,弥渡县人民法院于2016年11月8日作出的(2016)2925民初35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杨建华于2017年3月28日向弥渡县人民法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标的由李洪泽、李明清除其房屋后遗留在排水沟内的水泥、沙石等杂物;自行拆除支砌的位于其户房屋西北角排水沟上方的水泥石墩,承担案件受理费10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双方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现已按协议履行完毕,并承担了案件受理费100,缴纳了执行费50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6)2925民初355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卢浩云审判员 石正东审判员 刘忠德二〇一七年五月二日书记员 李钟映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