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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122执3426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5-02

公开日期: 2017-09-18

案件名称

浙江桐庐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姚新富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桐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桐庐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浙江桐庐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姚新富,姜晓华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桐庐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122执3426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浙江桐庐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桐庐县城南街道迎春南路278号,组织机构代码:84360004-7。法定代表人胡红群,董事长。委托代理人:舒苗,女,1972年3月2日出生,汉族,住杭州市江干区,系浙江桐庐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职员。被执行人姚新富,男,1966年5月28日出生,汉族,住桐庐县。被执行人姜晓华,女,1976年3月29日出生,汉族,住桐庐县。本院在执行浙江桐庐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姚新富、姜晓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对被执行人姚新富、姜晓华银行存款、车辆、房地产等财产信息及下落进行调查,已查封被执行人姚新富名下车牌为浙A×××××的车辆(暂未扣押到案),此外未发现二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被执行人姚新富于2017年3月31日被拘留十五日,被执行人姜晓华于2017年4月11日被拘留十五日。另据系统查明,被执行人姜晓华在我院涉及执行案件25件,总标的约600万元。根据本院(2016)浙0122民初2550号民事判决,本案执行标的为借款本金100000元及利息3744.44元和自2016年5月25日起至贷款本金还清之日止按合同约定计算的利息、案件受理费3645元、执行费1456元;现均未执行到位。本院已将被执行人列入征信系统、全国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和工商限制经营名单,并发出限制消费令。经回告,现申请执行人浙江桐庐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亦查找不到被执行人姚新富、姜晓华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刘 平审 判 员  陆如有人民陪审员  郭明辉二〇一七年五月二日书 记 员  郑燕华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