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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783民初3433号

裁判日期: 2017-05-02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程丽萍与金孝良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程丽萍,金孝良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浙江省东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783民初3433号原告:程丽萍,女,1982年11月29日出生,汉族,住台州市黄岩区。委托代理人:黄丽旦,浙江君安世纪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金孝良,男,1965年5月10日出生,汉族,住东阳市。委托代理人:赵海江,东阳市南泉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原告程丽萍与被告金孝良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1日立案后,依法进行审理。程丽萍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要求金孝良归还借款15万元。事实和理由:2015男11月17日,金孝良因经营需要,向程丽萍借款15万元,程丽萍同日或通过转账形式支付给金孝良。至今,金孝良未归还借款。案件审理过程中,程丽萍变更诉讼请求:要求金孝良退还居间费用15万元。事实理由变更为:2015年11月17日,程丽萍因承包工程需要向金孝良支付居间费用15万元,金孝良在收取居间费用后承诺,如工程未顺利签订,相应居间费用予以退还。程丽萍同日通过转账形式支付给金孝良。至今原告未承包该工程。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的居间合同关系发生在程丽萍的哥哥程丽荣与金孝良之间。从洽谈工程到要求退还居间费用,一直是程丽荣与金孝良进行联系。程丽萍无任何证据证明其与金孝良就居间合同有直接利害关系。故程丽萍并非本案适格原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规定,裁定如下:驳回程丽萍的起诉。本诉案件受理费1650元(已减半),退还程丽萍。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员  范 洁二〇一七年五月二日代书记员  朱蕴倩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