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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晋0302民初787号

裁判日期: 2017-05-02

公开日期: 2018-06-26

案件名称

原告李记明诉被告王月英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阳泉市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阳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记明,王月英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山西省阳泉市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晋0302民初787号原告李记明,男,1987年3月26日出生,汉族,住本市。被告王月英,女,1977年9月30日出生,汉族,住阳泉市。原告李记明诉被告王月英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7年5月2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对被告在本案范围内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并提供原告所有的位于阳泉市南山南路1号9-2-103号住房一套作为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告王月英所有的位于阳泉市××苑号住房一套的手续。二、查封原告提供担保的位于阳泉市南山南路1号9-2-103号住房一套的手续。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徐慧庭二〇一七年五月二日书记员  史利珍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