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晋0302民初787号
裁判日期: 2017-05-02
公开日期: 2018-06-26
案件名称
原告李记明诉被告王月英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阳泉市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阳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记明,王月英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山西省阳泉市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晋0302民初787号原告李记明,男,1987年3月26日出生,汉族,住本市。被告王月英,女,1977年9月30日出生,汉族,住阳泉市。原告李记明诉被告王月英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7年5月2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对被告在本案范围内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并提供原告所有的位于阳泉市南山南路1号9-2-103号住房一套作为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告王月英所有的位于阳泉市××苑号住房一套的手续。二、查封原告提供担保的位于阳泉市南山南路1号9-2-103号住房一套的手续。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徐慧庭二〇一七年五月二日书记员 史利珍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