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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沪0110民初7829号

裁判日期: 2017-05-02

公开日期: 2017-06-19

案件名称

上海仁恒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郑祖英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上海仁恒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郑祖英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沪0110民初7829号原告:上海仁恒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法定代表人:周轶群,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王永彦,该公司员工。被告:郑祖英,女,1976年3月10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杨浦区。原告上海仁恒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郑祖英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原告上海仁恒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7年5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行使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申请撤诉,并无不当,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上海仁恒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免于收取案件受理费。(此页无正文)审判员  陈娟娟二〇一七年五月二日书记员  王好义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民事诉讼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