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川1321执724号

裁判日期: 2017-05-02

公开日期: 2017-08-07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南部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执行人南充汇丰建材有限公司、何琼英、贾越、四川省太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司法确认协议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部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南部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南充汇丰建材有限公司,何琼英,贾越,四川省太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南部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1321执724号申请执行人:南部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南部县南隆镇金葫路10号。法定代表人:李成胜,理事长。被执行人:南充汇丰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南部县南隆镇工业集中区。法定代表人:何琼英,总经理。被执行人:何琼英,女,生于1960年10月9日,汉族,住四川省南部县。被执行人:贾越,女,生于1992年7月3日,汉族,住四川省南部县。被执行人:四川省太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南部县南隆镇丝绸街丝绸花园四幢。法定代表人:贾勇,经理。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南部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执行人南充汇丰建材有限公司、何琼英、贾越、四川省太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司法确认协议一案中,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四川省南部县人民法院(2017)川1321民特8号民事裁定书,责令被执行人南充汇丰建材有限公司、何琼英、贾越、四川省太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南充汇丰建材有限公司、何琼英、贾越、四川省太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执行人四川省太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四川省南部县XX号楼一楼房屋(面积约1216平方米)、负一楼房屋、负一楼面积约1516平方米)。二、查封期限为三年。需要续行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二十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申请解除查封。本裁定立即执行[轮候查封的,本裁定自在先查封解除(或失效)之日起自动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姜德道二〇一七年五月二日书记员  杨云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