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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1刑终412号

裁判日期: 2017-05-02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俞满芹故意伤害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杭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俞满芹

案由

故意伤害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1刑终412号上诉人(原审自诉人)俞满芹,女,1970年3月9日出生,汉族,住杭州市萧山区。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审查原审自诉人俞满芹控诉被告人夏某犯故意伤害罪一案,于2017年4月10日作出(2017)浙0109刑初535号刑事裁定。对俞满芹的自诉,不予受理。原审自诉人俞满芹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本院经审查,上诉人俞满芹的自诉缺乏罪证,依法不应予受理。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六十三条第二款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管 波审 判 员  马 骏代理审判员  张茂鑫二〇一七年五月二日书 记 员  钟 黎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