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0124民初1283号
裁判日期: 2017-05-02
公开日期: 2017-11-29
案件名称
喻某与秦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庐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庐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喻某,秦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庐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124民初1283号原告:喻某,女,1986年11月2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庐江县,委托代理人:江守城,庐江县万山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代理权限:一般代理。被告:秦某,男,1985年12月2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安徽省庐江县,本院在审理喻某诉秦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喻某于2017年5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喻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喻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喻某负担。审判员 汪岳汉二〇一七年五月二日书记员 徐 婷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