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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1002执保258号

裁判日期: 2017-05-02

公开日期: 2017-06-22

案件名称

申请人郴州市银海担保有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谭久即、匡美娥、谭柏即、卢玉梅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郴州市北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郴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郴州市银海担保有限公司,谭久即,匡美娥,谭柏即,卢玉梅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

全文

湖南省郴州市北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湘1002执保258号申请人郴州市银海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郴州市北湖区。法定代表人李民涛,系该公司董事长。被申请人谭久即,男,1970年9月27日出生,住湖南省安仁县。被申请人匡美娥,女,1970年11月16日出生,住址同上,系被申请人谭久即妻子。被申请人谭柏即,男,1969年1月22日出生,住湖南省安仁县。被申请人卢玉梅,女,1970年8月1日出生,住址同上,系被申请人谭柏即妻子。申请人郴州市银海担保有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谭久即、匡美娥、谭柏即、卢玉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17年5月2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谭久即、匡美娥、谭柏即、卢玉梅存款69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郴州市银海担保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谭久即、匡美娥、谭柏即、卢玉梅银行存款69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李慧丽二〇一七年五月二日书记员  贺 鑫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