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1002执保258号
裁判日期: 2017-05-02
公开日期: 2017-06-22
案件名称
申请人郴州市银海担保有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谭久即、匡美娥、谭柏即、卢玉梅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郴州市北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郴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郴州市银海担保有限公司,谭久即,匡美娥,谭柏即,卢玉梅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
全文
湖南省郴州市北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湘1002执保258号申请人郴州市银海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郴州市北湖区。法定代表人李民涛,系该公司董事长。被申请人谭久即,男,1970年9月27日出生,住湖南省安仁县。被申请人匡美娥,女,1970年11月16日出生,住址同上,系被申请人谭久即妻子。被申请人谭柏即,男,1969年1月22日出生,住湖南省安仁县。被申请人卢玉梅,女,1970年8月1日出生,住址同上,系被申请人谭柏即妻子。申请人郴州市银海担保有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谭久即、匡美娥、谭柏即、卢玉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17年5月2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谭久即、匡美娥、谭柏即、卢玉梅存款69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郴州市银海担保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谭久即、匡美娥、谭柏即、卢玉梅银行存款69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李慧丽二〇一七年五月二日书记员 贺 鑫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