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16民终402号
裁判日期: 2017-05-02
公开日期: 2017-12-12
案件名称
唐雷、李飞伟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安徽省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亳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唐雷,李飞伟,李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百七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皖16民终402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唐雷,男,汉族,1976年6月27日出生,住涡阳县。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浩,安徽智立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原审被告):李飞伟,男,汉族,1985年8月28日出生,住涡阳县。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李明,男,汉族,1976年6月3日出生,住涡阳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张芳春,安徽乐行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唐雷、李飞伟因与被上诉人李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涡阳县人民法院(2016)皖1621民初243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因上诉人李飞伟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一百七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李飞伟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刘秋菊审 判 员 万学林代理审判员 李丽娜二〇一七年五月二日书 记 员 刘 潇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