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232民初305号
裁判日期: 2017-05-02
公开日期: 2018-06-24
案件名称
许贵平与丘冬生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乳源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乳源瑶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许贵平,丘冬生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四条,第八十四条第一款,第九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五条,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六十二条
全文
广东省乳源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粤0232民初305号原告:许贵平,男,1973年11月22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乳源瑶族自治县,被告:丘冬生,男,1969年8月10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乳源瑶族自治县,原告许贵平与被告丘冬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2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许贵平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丘冬生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没有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许贵平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被告归还借款人民币8000元及利息;2、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事实与理由:被告于2015年1月22日以经济困难为由原原告借款人民币8000元,并定于2015年2月底还清,双方立下《借条》,到期后被告仍然没有还款的意图,原告多次催促均无果。因此提出上述诉讼请求。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绝到庭参加诉讼,也未向法院提交答辩状。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债权人有权要求债务人按照合同的约定或者依照法律的规定履行义务。原告提供了一张借条原件,内容如下:“乳源县乳城镇侯公渡宋田新村丘冬生,今借到大桥镇××××石墩村许贵平8000元(捌仟整),2015年2月底还清,借款人:丘冬生。2015年1月22日写。”因被告未到庭进行质证,视为放弃抗辩的权利,本院对该借条的真实性和合法性予以认可。原告许贵平借款给被告丘冬生,双方已经约定还款时间,原告许贵平并将款项通过现金方式交付给被告丘冬生。该事实关系清楚,合法有效,被告应当按时履行偿还义务。因此,本院对原告许贵平要求被告丘冬生偿还借款本金8000元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庭审中原告明确表示不要求被告支付利息,这是其真实意思的表示,不违反法律强制规定,本院予以认可。综上所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四条、第八十四条、第九十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五条、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六十二条规定,判决如下:限被告丘冬生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归还本金8000元给原告许贵平。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件受理费25元,由被告丘冬生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本页无正文)审判员 吴志红二〇一七年五月二日书记员 邓会斌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