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116刑初165号
裁判日期: 2017-05-02
公开日期: 2017-06-19
案件名称
被告人刘某某犯开设赌场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某
案由
开设赌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三百零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六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苏0116刑初165号公诉机关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刘某某,男,1979年11月20日出生于福建省连江县,汉族,初中文化,住江苏省南京市六合区。2016年5月12日因涉嫌犯开设赌场罪被取保候审。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检察院以宁六检诉刑诉[2017]2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刘某某犯开设赌场罪,于2017年3月2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检察院代理检察员于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刘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6年3月至5月间,被告人刘某某在其经营的位于本区雄州街道华欧大道8号荣盛时代广场三层C3-1室“七彩飞扬电子游艺厅”内,摆设具有上下分功能的赌博机1台,共10操作单元,供他人进行赌博。2016年5月11日,公安机关根据群众举报将被告人刘某某抓获,并扣押了涉案赌博机及赌资人民币3600元。被告人刘某某归案后作如实供述。上述事实,被告人刘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证人刘某、黄某、朱某、李某等人的证言,辩认笔录、检查笔录、扣押清单、经营许可证、转让协议、行政处罚决定书、发破案经过、抓获经过、户籍资料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利用具有赌博功能的电子游戏设备开设赌场,其行为已构成开设赌场罪,应依法予以惩处。被告人刘某某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对其从轻处罚。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检察院的指控,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为维护社会管理秩序,保障公共秩序不受扰乱,惩罚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第二款、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刘某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罚金人民币二万元。(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款已预缴至本院。)二、扣押的赌资人民币3600元、赌博机1台由公安机关予依法没收。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吴世平人民陪审员 张胜珠人民陪审员 焦建民二〇一七年五月二日书 记 员 沈静书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