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702执62号
裁判日期: 2017-05-02
公开日期: 2017-08-17
案件名称
曾庆民、潍坊中亚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潍坊市潍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潍坊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曾庆民,潍坊中亚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潍坊市潍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702执62号申请执行人:曾庆民,男,1951年10月6日生,汉族,住临朐县。被执行人:潍坊中亚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朱定友,董事长。本院在执行曾庆民与潍坊中亚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张 芃审 判 员 马 骏代理审判员 徐 超二〇一七年五月二日书 记 员 蒋会年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