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川1703执915号
裁判日期: 2017-05-02
公开日期: 2017-11-28
案件名称
赵大勇、张英与任思述、孙义芳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达州市达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达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冉军,张梅,任思述,孙义芳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达州市达川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1703执915号申请执行人冉军,男,生于1977年10月2日,汉族,住达州市通川区。申请执行人张梅,女,生于1982年5月21日,汉族,住达州市达川区。被执行人任思述,男,生于1968年6月13日,汉族,住达州市达川区。被执行人孙义芳,女,生于1973年2月24日,汉族,住达州市达川区。本院在执行赵大勇、张英申请执行任思述、孙义芳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任思述、孙义芳无可供执行财产,本院将财产查明情况告知了二申请执行人,并根据二申请执行人现状给予了司法救助。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黎亚非审 判 员 栾心明代理审判员 杜 超二〇一七年五月二日书 记 员 何成初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