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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1703执915号

裁判日期: 2017-05-02

公开日期: 2017-11-28

案件名称

赵大勇、张英与任思述、孙义芳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达州市达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达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冉军,张梅,任思述,孙义芳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达州市达川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1703执915号申请执行人冉军,男,生于1977年10月2日,汉族,住达州市通川区。申请执行人张梅,女,生于1982年5月21日,汉族,住达州市达川区。被执行人任思述,男,生于1968年6月13日,汉族,住达州市达川区。被执行人孙义芳,女,生于1973年2月24日,汉族,住达州市达川区。本院在执行赵大勇、张英申请执行任思述、孙义芳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任思述、孙义芳无可供执行财产,本院将财产查明情况告知了二申请执行人,并根据二申请执行人现状给予了司法救助。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黎亚非审 判 员  栾心明代理审判员  杜 超二〇一七年五月二日书 记 员  何成初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