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194民初609号
裁判日期: 2017-05-02
公开日期: 2017-05-23
案件名称
长春中信城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刘刚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春净月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长春中信城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刘刚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长春净月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194民初609号原告:长春中信城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春市长春净月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法定代表人:陈煊被告:刘刚,户籍所在地:长春市净月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长春中信城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刘刚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与被告已达成和解,故原告于2017年5月2日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请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减半收取为1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李 浩二〇一七年五月二日书记员 黄旸彤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