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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3执6号

裁判日期: 2017-05-02

公开日期: 2017-08-31

案件名称

傅应与被执行人泸定县扶贫和移民工作局、自贡市第一建筑工程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自贡市中级人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自贡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傅应,泸定县扶贫和移民工作局,自贡市第一建筑工程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自贡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计 调 查 决 定 书(2017)川03执6号申请执行人傅应,男,汉族。委托代理人杨小英,四川宏宗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泸定县扶贫和移民工作局。法定代表人肖勇,局长。被执行人自贡市第一建筑工程公司。法定代表人王健,公司总经理。傅应申请执行泸定县扶贫和移民工作局和自贡市第一建筑工程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四川省自贡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自民二初字第3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傅应于2017年1月1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为811897.20元,本院已立案受理。本案在执行中,因被执行人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傅应于2017年5月2日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要求对被执行人泸定县扶贫和移民工作局的财产状况和执行能力的资产、负债、所有者权益等进行强制审查。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财产调查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和第二十条的规定,决定如下:一、对被执行人泸定县扶贫和移民工作局的财务账目实施审计调查。二、审计调查工作由本院司法鉴定机构统一委托和组织实施。被执行人泸定县扶贫和移民工作局应当自收到审计机构发出的审计资料需求清单之日起十日内向审计机构提供,逾期拒不提供或妨碍审计调查的,本院将依法处罚。二〇一七年五月二日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