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16民终518号
裁判日期: 2017-05-02
公开日期: 2017-05-31
案件名称
山东蓬建建工集团有限公司、颜士友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亳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山东蓬建建工集团有限公司,颜士友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6民终518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山东蓬建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蓬莱市钟楼南路***号。法定代表人:梁平,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邹涛,北京市京晓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颜士友,男,1952年1月19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委托诉讼代理人:郑慧慧,安徽王善利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山东蓬建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颜士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2015)谯民二初字第0084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上诉人山东蓬建建工集团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邹涛、被上诉人颜士友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郑慧慧到庭参加诉讼。本院认为,一审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2015)谯民二初字第00846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重审。上诉人山东蓬建建工集团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6968元予以退回。审 判 长 张贝贝审 判 员 孙 震代理审判员 郜志鹏二〇一七年五月二日书 记 员 李 迪附本案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原审人民法院对发回重审的案件作出判决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再次发回重审。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