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525民初1532号
裁判日期: 2017-05-02
公开日期: 2017-05-08
案件名称
彭邦龙与郭华荣、乔磊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调解书
法院
固始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固始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彭邦龙,郭华荣,乔磊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固始县人民法院民 事 调 解 书(2017)豫1525民初1532号原告:彭邦龙,男,1999年02月18日出生,汉族,厨师,住河南省固始县。被告:郭华荣,女,1989年10月05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固始县,现住固始县。被告:乔磊,男,1984年04月10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固始县,现住固始县。二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李中知,系二被告亲属,特别授权代理。原告彭邦龙为与被告郭华荣、乔磊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于2017年03月10日向本院起诉,本院于2017年03月1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了审理。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请求赔偿医药费976元、交通费263元、误工费2400元、施救费160元、营养费600元、护理费2500元、大陆行电动车修理费200元、精神损害抚慰金2000元,共计9099元。事实及理由:2017年01月19日13时40分,郭华荣驾驶二轮电动车在固××县××与蓼城大道路口由南向北闯红灯行驶与彭邦龙驾驶二轮电瓶车沿黄河路由东向西行驶相撞,导致两车受损,两人受伤。经固始县公安交通警察大队认定,郭荣华承担全部责任,彭邦龙不承担任何责任。彭邦龙受伤后不能上班,在家休养一个月,造成误工损失,家人彭邦峰为照顾彭邦龙不能上班,造成误工损失(护理费)。故诉请依法支持原告合法权益。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协议如下:由二被告郭华荣、乔磊赔偿原告彭邦龙医疗费、交通费、误工费、施救费、电动车修理费合计4000元整,于接调解书三日内一次付清。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负担。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审判员 喻国俊二〇一七年五月二日书记员 陈晓娟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