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桂1029民初362号
裁判日期: 2017-05-02
公开日期: 2017-10-23
案件名称
田林县潞城瑶族乡东力村央使村民小组与田林县潞城瑶族乡东力村岩大村民小组确认合同有效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田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田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田林县潞城瑶族乡东力村央使村民小组,田林县潞城瑶族乡东力村岩大村民小组,黄宗福
案由
确认合同有效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田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桂1029民初362号原告田林县潞城瑶族乡东力村央使村民小组。负责人罗善华,该村民小组组长。委托代理人黄志明,广西万科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田林县潞城瑶族乡东力村岩大村民小组。负责人唐文爱,该村民小组组长。第三人黄宗福,男,1966年4月16日出生,壮族,农民,���广西田林县。原告田林县潞城瑶族乡东力村央使村民小组与被告田林县潞城瑶族乡东力村岩大村民小组、第三人黄宗福关于确认合同有效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4日立案受理。原告田林县潞城瑶族乡东力村央使村民小组于2017年4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田林县潞城瑶族乡东力村央使村民小组在本案诉讼中主动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相关权利,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田林县潞城瑶族乡东力村央使村民小组撤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因撤诉而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田林县潞城瑶族乡东力村央使村民小组负担。审 判 长 覃立革审 判 员 苏 晴人民陪审员 何明德二〇一七年五月二日书 记 员 安丽珍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