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113民初3001号
裁判日期: 2017-05-02
公开日期: 2017-06-26
案件名称
李蕙与乌鲁木齐方冠杨氏化妆品有限公司陕西分公司、乌鲁木齐方冠杨氏化妆品有限公司等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蕙,乌鲁木齐方冠杨氏化妆品有限公司陕西分公司,乌鲁木齐方冠杨氏化妆品有限公司(现更名为新疆方冠杨氏化妆品有限公司),天山区文化路鸿缘杨氏玉颜堂美容院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113民初3001号原告:李蕙,女,汉族,1990年5月6日出生,住陕西省定边县。委托代理人:李甜甜,陕西缔伍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乌鲁木齐方冠杨氏化妆品有限公司陕西分公司,住所地:西安市雁塔区小寨东路196号国贸中心1幢1单元12713室。被告:乌鲁木齐方冠杨氏化妆品有限公司(现更名为新疆方冠杨氏化妆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昌吉州玛纳斯县玛纳斯试验站兵户村。被告:天山区文化路鸿缘杨氏玉颜堂美容院,住所地:新���乌鲁木齐市天山区文化路123号中泉雅园1305室。本院在审理原告李蕙诉被告乌鲁木齐方冠杨氏化妆品有限公司陕西分公司、乌鲁木齐方冠杨氏化妆品有限公司、天山区文化路鸿缘杨氏玉颜堂美容院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李蕙于2017年5月2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蕙申请撤诉的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蕙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478元,减半后由原告李蕙承担2739元。审判员 毕智强二〇一七年五月二日书记员 高彩娥打印:高彩娥校对:高彩娥2017年月日送达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