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闽0103民初2806号
裁判日期: 2017-05-02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吴明丽与陈燊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州市台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明丽,陈燊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福州市台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103民初2806号原告:吴明丽,女,1989年8月30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仙游县,被告:陈燊,男,1983年8月13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福州市台江区,原告吴明丽与被告陈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10日立案。2017年4月24日,吴明丽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吴明丽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计150元,由吴明丽负担。审 判 长 杨 静人民陪审员 林志艳人民陪审员 何汉杰二〇一七年五月二日书 记 员 林 榕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