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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闽0103民初2806号

裁判日期: 2017-05-02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吴明丽与陈燊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州市台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明丽,陈燊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福州市台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103民初2806号原告:吴明丽,女,1989年8月30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仙游县,被告:陈燊,男,1983年8月13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福州市台江区,原告吴明丽与被告陈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10日立案。2017年4月24日,吴明丽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吴明丽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计150元,由吴明丽负担。审 判 长  杨 静人民陪审员  林志艳人民陪审员  何汉杰二〇一七年五月二日书 记 员  林 榕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