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583民督121号
裁判日期: 2017-05-02
公开日期: 2017-11-10
案件名称
江苏天合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申请倪国庆、陆平支付令民事支付令
法院
昆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昆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江苏天合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倪国庆,陆平
案由
申请支付令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第二百一十六条
全文
江苏省昆山市人民法院支 付 令(2017)苏0583民督121号申请人:江苏天合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昆山市萧林中路61号1501-1515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83737084691B。法定代表人:吕向东,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解苏楠,江苏海联海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龚佳崴,江苏海联海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倪国庆,男,1974年10月1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昆山市。被申请人:陆平,女,1976年4月28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昆山市。申请人江苏天合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支付令,并称其根据合同约定为昆山市玉山镇鱼尾狮玉峰山庄小区提供物业服务。被申请人倪国庆、陆平作为该小区业主,未依约履行支付物业服务费的义务,构成违约,故要求被申请人倪国庆、陆平支付2008年7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期间的物业服务费28652元、违约金(以欠付物业服务费为本金,从2015年1月1日开始按照每日万分之五计算至该款实际支付之日)。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江苏天合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申请复核法定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第二百一十六条规定,特发出如下支付令:被申请人倪国庆、陆平应当自收到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内给付申请人江苏天合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物业服务费28652元、违约金(以前述物业费为本金,从2015年1月1日开始按照每日万分之五计算至该款实际支付之日)。申请费17元,由被申请人倪国庆、陆平负担。被申请人倪国庆、陆平如有异议,应当自收到本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书面提出;逾期不提出书面异议的,本支付令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王秋群二〇一七年五月二日书记员 严月星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