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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0114执140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5-02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湖北省崇阳县宏远脚手架安装有限公司、荆州市金隆建设工程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蔡甸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湖北省崇阳县宏远脚手架安装有限公司,荆州市金隆建设工程公司,张方兵,胡细伍,张九松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蔡甸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0114执140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湖北省崇阳县宏远脚手架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崇阳县仪表路(东侧)。法定代表人:吴小平,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荆州市金隆建设工程公司,住所地湖北省荆州市荆州区学苑路19号城南春天小区会所。法定代表人:易海涛,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张方兵,男,1963年1月26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监利县。被执行人胡细伍,男,1977年9月4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江陵县。被执行人张九松,男,1974年8月4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监利县。关于申请执行人湖北省崇阳县宏远脚手架安装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荆州市金隆建设工程公司、张方兵、胡细伍、张九松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2016)鄂0114民初1893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本院于2016年3月10日向被执行人荆州市金隆建设工程公司、张方兵、胡细伍、张九松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荆州市金隆建设工程公司、张方兵、胡细伍、张九松至今未按调解书履行义务。本院查明被执行人胡细伍、张九松有房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执行人胡细伍位于湖北省荆州市荆州区宾兴街18号房产。(权证号:20××94)。二、查封被执行人张九松位于湖北省荆州市西堤街南侧金地小区房产。(权证号:南200905310、南200905310-1)三、查封期限为三年。需要续行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7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蔡胜利二〇一七年五月二日书记员  王 波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