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118刑初292号
裁判日期: 2017-05-02
公开日期: 2017-08-17
案件名称
易中平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重庆市永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易中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
全文
重庆市永川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渝0118刑初292号公诉机关重庆市永川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易中平,男,1974年10月14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无业,住重庆市永川区。1996年9月10日,因犯盗窃罪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1997年8月1日,因犯脱逃罪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2001年11月28日,因犯盗窃罪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2004年4月12日,因犯盗窃罪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2010年12月2日,因犯盗窃罪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2015年7月30日,因犯盗窃罪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七个月,2016年10月2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7年2月8日被抓获,同日被刑事拘留,同月21日被逮捕。现羁押于重��市永川区看守所。重庆市永川区人民检察院以渝永检刑诉(2017)278号起诉书指控,2017年2月的一天晚上,被告人易中平采用翻墙入室的方式进入重庆宝立辰科技公司,将3台电脑主机、1台联想牌笔记本电脑以及220公斤红铜模具盗走。事后,易中平以每台23**元的价格将电脑主机销赃,以500元的价格将笔记本销赃,并将红铜模具销赃给路边小贩。经鉴定,上述物品共计价值34316元。案发后,公安民警追回2台电脑主机并发还给被害单位。被告人易中平的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建议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至二年一个月,并处罚金30000元。被告人易中平对此无异议。经本院审理,本案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易中平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并处罚金30000元(限判决生效后10内缴纳)。(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2月8日起至2018年11月7日止。)二、责令易中平退赔被害单位重庆宝立辰精密科技有限公司经济损失21790元(限判决生效后10内支付)。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马秋生二〇一七年五月二日书记员 陈子瑄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