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116财保17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5-02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速捷电梯有限公司与惠州市帝旺实业有限公司诉前财产保全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双流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速捷电梯有限公司,惠州市帝旺实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成都市双流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116财保17号之一申请人:速捷电梯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双流县西南航空港经济开发区双华路188号。法定代表人:陈小祥,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郑佳兴,男,1985年4月27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成都市高新区,职员。被申请人:惠州市帝旺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惠州市鹅岭东路2号强力大厦第七楼A座。法定代表人:张建国。申请人速捷电梯有限公司于2017年5月2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惠州市帝旺实业有限公司名下价值的人民币6万元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并以其在中信银行成都红星路支行账户的存款6万元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速捷电梯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保全惠州市帝旺实业有限公司的财产。为保护惠州市帝旺实业有限公司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百三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申请人速捷电梯有限公司在中信银行成都红星路支行账户的存款6万元。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龚文书二〇一七年五月二日书记员 刁妍妍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