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703民初398号
裁判日期: 2017-05-02
公开日期: 2017-10-25
案件名称
垫富宝投资有限公司与绵阳零点商贸有限责任公司、汪世能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绵阳市涪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绵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垫富宝投资有限公司,绵阳零点商贸有限责任公司,汪世能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绵阳市涪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川0703民初398号原告:垫富宝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邢台市新河县新兴街东侧。法定代表人:耿君彩,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邓志强,四川联衡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林,男,汉族,生于1986年7月19日,住四川省绵阳市游仙区,该公司员工。被告:绵阳零点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四川省绵阳市涪城区长虹大道中段附131号得月星城1单元26-4号。法定代表人:汪世能,该公司总经理。被告:汪世能,男,汉族,生于1966年10月5日,身份证住址:绵阳市涪城区,现住涪城区。原告垫富宝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垫富宝公司)与被告绵阳零点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零点商贸公司)、汪世能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垫富宝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邓志强、陈林,被告汪世能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被告零点商贸公司偿还原告垫付款本金455954.49元;2、被告零点商贸公司向原告支付违约金46095.44元;3、被告零点商贸公司向原告支付迟延履行违约金(按欠款额的日千分之一从欠款之日起计算至付清之日止);4、被告汪世能对被告零点商贸公司的还款义务承担连带担保责任;5、案件受理费、公告费、邮寄费保全费、鉴定费等诉讼费用及律师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垫付富是由垫富宝公司推出,为买方会员购车、修车、加油、换件、物流等提供垫付消费款服务,以缓解其资金压力。企业在垫付宝网站注册垫付宝会员后,网站自动为该会员生成一个专属唯一的垫付宝卡号,垫付宝卡号是会员在垫付宝网站进行交易结算、收款、还款、提现的账户识别码。同时,网站对会员生成一个账单日和一个还款日。会员经过注册取得垫付宝卡号后,再与原告签订《垫付宝(垫付卡)领用合约》,并由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和全体股东签署《不可撤销连带担保承诺函LS2》,或以企业名下车辆提供担保并由企业出具担保函(LS10),原告经过评估为会员确定一个可垫付资金的额度,会员即可能此额度在其他会员处消费,原告以该额度为限为会员消费垫付消费款项。A会员在B会员处消费,A会员称作用户或买方会员,B会员称作商户或卖方会员。买方会员在帐单日次日起至还款日止期间在卖方会员处消费,原告替买方会员垫付消费款项给卖方会员。垫付方式为将买方会员垫付宝账户中等值于消费款项的垫付宝额度扣除2.4%的服务费后划转至卖方会员垫付宝帐户。卖方会员随时可以将自己垫付宝帐户中的全部或部分额度向原告申请提现,卖方会员操作提现时原告将提现金额通过银行转账支付到卖方会员绑定的银行帐户,并同时减少卖方垫付宝账户中等值于提现金额的垫付宝额度。操作提现只能由卖方会员发起,但垫付宝网站对卖方会员提现时间不作限制,如果卖方会员暂时不操作提现,额度就暂时停留在卖方会员的垫付宝账户中。或者,卖方会员也可以将自己垫付宝账户中的额度用作去其他会员处消费,此时,卖方会员的身份就转化为买方会员。对于买方会员而言,在一处帐单周期内原告替其垫付消费款项无论是一笔还是多笔均不计利息,但买方会员须依约在还款日前将原告垫付款项如数归还原告,如果逾期,须依照《垫付宝(垫付卡)领用合约》的约定对原告承担违约责任,对卖方会员而言,原告依照《垫付宝交易协议》约定向其收取垫付款项一定比例(目前为2.4%)的服务费。被告零点商贸公司在垫付宝网站注册并取得垫付宝卡号XXXX,后被告与原告签订《垫付宝(垫付卡)领用合约》,并签订了如前所述担保函件。原告垫付被告交易的款项455954.49元,被告至今未归还。被告汪世能答辩称:对原告主张的事实无异议,但被告不是有能力而不偿还,目前确实没有偿还能力,希望协商分期还款,希望降低违约金。本院经审理认定以下事实:2015年8月11日,原告垫富宝公司(甲方)与被告零点商贸公司(乙方)签订《垫付宝(垫付卡)领用合约》一份,上载明由乙方按照垫付定网站上公布的垫付宝授信规则,在甲方处获取一定的信用额度,并使用信用额度在垫付宝卖方会员处消费。甲方可无需通知乙方,在垫付宝网站上随时调整垫付宝授信规则。乙方向甲方提供符合甲方要求的授信资料后,甲方将根据乙方的资信状况核实乙方的信用额度和还款期限,并视乙方的消费、还款情况及资信情况的变化调整其信用额度。在会员间进行商品或服务交易时,乙方使用额度进行消费后,甲方替乙方垫付消费款项支付给垫付宝卖方会员,乙方按约定将垫付款定期归还甲方。乙方同意按照垫付宝网站上明确的还款期限及还款方式,按时足额偿还甲方代乙方垫付的消费款项。乙方同意按照垫付宝网站上列明的服务费收费标准,按时足额向甲方交纳服务费。乙方同意如违约,甲方每扣留乙方提供的抵押物一次,乙方需向甲方交纳违约金1万元。乙方须赔偿因违约给甲方造成的一切损失及甲方为维护和实现本合约项下的权利而发生的费用。乙方应按照垫付宝网站上乙方和甲方达成的其垫付宝账户账单日、还款日以及垫付宝网站上约定的时间、方式等核算账单,并按时足额偿还甲方代乙方垫付的消费款项及其他款项的,乙方须按期欠款总额的10%向甲方交纳当月违约金,且乙方在未还清欠款之前,每逾期1日须按欠款额的1‰向甲方支付延迟履行违约金。同日,被告汪世能与原告垫富宝公司签订《不可撤销连带担保承诺函》,承诺对被告零点商贸公司的在原告垫富宝公司领用合约项下的债务承担连带担保责任。保证期间自领用合约生效之日起至领用合约履行完毕止。截止2016年10月12日,被告消费后应当向原告支付455954.49元但未予支付。本院认为,原告垫富宝公司分别与二被告签订的《垫付宝(垫付卡)领用合约》、《不可撤销连带担保承诺函》均系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内容不违反法律和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为有效。被告零点商贸公司应按约履行义务及时清偿欠款。被告汪世能应依约履行连带担保责任。双方约定除按欠款总额10%支付当月违约金又约定在未还清欠款之前,乙方每日须按欠款1‰向支付延迟履行违约金,该约定过高,本院仅支持以年利率24%为标准计算。为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一款、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绵阳零点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向原告垫富宝投资有限公司支付欠款455954.49元,并承担以该款为基数从2016年10月13日起至本判决确定的本金给付之日止以年利率24%为标准计算的违约金;若未按本判决确定的给付之日给付本金,上述违约金计算至本金付清之日止;二、被告汪世能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4618元,由原告垫富宝投资有限公司负担318元,被告绵阳零点商贸有限责任公司、汪世能负担4300元。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黄昌楠二〇一七年五月二日书记员 韩汶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