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内0122民初924号
裁判日期: 2017-05-02
公开日期: 2017-09-30
案件名称
垫付宝投资有限公司与托克托县欣欣方太厨具门市部、杨春明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托克托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托克托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垫付宝投资有限公司,托克托县欣欣方太厨具门市部,杨春明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托克托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内0122民初924号原告:垫付宝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邢台市新河县新兴街东侧。法定代表人:耿君彩,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海,内蒙古嘉昱衡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托克托县欣欣方太厨具门市部,地址托克托县双河镇光明路南。负责人:杨春明,该门市部经理。被告:杨春明,个体工商户,户籍地内蒙古包头市。原告垫付宝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垫付宝公司)与被告托克托县欣欣方太厨具门市部(以下简称欣欣门市部)、杨春明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1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垫付宝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海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欣欣门市部、杨春明经本院公告送达开庭传票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垫付宝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欠款30000元;2、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违约金3000元;3、判令二被告承担连带责任;4、判令被告每日按欠款额的0.1%向原告支付滞纳金直至款项付清为止;5、判令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事实和理由:垫付宝投资有限公司开展名为”垫付宝”的新业务。垫付宝是原告在垫付宝网上推出的支持垫付宝会员之间交易的支付工具。原告为用户提供无息消费垫款,使运输车主、加油站、加气站等各类会员纳入垫付宝业务,为垫付宝会员加油、换件、修车、货运等经营各环节提供资金支持。垫付宝会员到其他会员处消费,原告按协议约定为用户会员垫付消费款。用户会员需在指定的还款日将消费的垫付款归还原告。原告与被告于2016年6月1日签订了合同编号为垫000150575/蒙呼托克托000107垫付宝(垫付卡)领用合约等一系列合同。被告成为”垫付宝”的注册会员,在被告于”垫付宝”其他会员间进行商品或者服务交易是,原告替被告直接垫付消费款项给商户会员,被告按照约定将垫付款定期归还原告。被告在垫付宝其他会员处进行了消费,原告依约进行了款项垫付。但被告为按期偿还借款,截止原告起诉之日,被告仍欠原告30000元未偿还,按照合同约定,被告已经违约,应当依法承担违约金3000元。经原告多次催促,被告至今仍未还款。基于此,原告为维护其合法权益,向本院提起诉讼。被告欣欣门市部未到庭亦未提供证据。被告杨春明未到庭亦未提供证据。本院经审理认定的事实如下:2016年6月1日,原告与二被告签订垫付宝(垫付卡)领用合约,约定被告欣欣门市部在原告垫付宝网站上注册并授予垫付宝账户,原告替被告垫付消费款项,被告按约定将垫付款定期归还原告,并按时足额向原告缴纳服务费。若被告欣欣门市部未按时足额偿还原告垫付宝公司代被告欣欣门市部垫付的消费款项及其他款项,被告欣欣门市部须按其欠款总额的10%向原告垫付宝公司交纳当月违约金,且被告欣欣门市部在未还清欠款之前,每逾期1日须按欠款额的1‰向原告垫付宝公司支付迟延履行违约金。2016年7月11日,原告替被告垫付消费款30000元。被告杨春明与原告垫付宝公司签订了不可撤销连带担保承诺函,约定,被告杨春明同意为原告垫付宝公司与被告欣欣门市部签订的垫付宝(垫付卡)领用合约项下的合同义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本院认为,原告垫付宝公司与被告欣欣门市部签订了”垫付宝(垫付卡)领用合约”,该合约合法有效,被告欣欣门市部应当依法依约履行还款义务。原告垫付宝公司依约为被告欣欣门市部垫付了消费款30000元,被告欣欣门市部未按约定向原告垫付宝公司归还,被告欣欣门市部已构成违约,应当承担违约责任。按照”垫付宝(垫付卡)领用合约”的约定,被告欣欣门市部应按欠款总额的10%即3000元向原告垫付宝公司交纳当月违约金,且在被告欣欣门市部未还清欠款之前,每逾期1日须按欠款额的1‰向原告垫付宝公司支付迟延履行违约金。被告杨春明作为被告欣欣门市部与原告垫付宝公司的保证人应当依法向原告垫付宝公司承担连带责任保证。综上所述,原告诉请被告欣欣门市部向原告支付欠款30000元、违约金3000元,被告杨春明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责任及被告每日按欠款额的0.1%从欠款之日起至还清为止向原告支付滞纳金的诉讼请求依法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托克托县欣欣方太厨具门市部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十日内给付原告垫付宝投资有限公司欠款30000元,并支付违约金3000元。被告托克托县欣欣方太厨具门市部从欠款之日起每日按欠款总额的0.1%向原告垫付宝投资有限公司支付滞纳金直至欠款还清为止。二、被告杨春明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626元,由被告托克托县欣欣方太厨具门市部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杨钢军审 判 员 刘瑞红人民陪审员 穆美丽二〇一七年五月二日书 记 员 郝宇琴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