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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1822行审7号

裁判日期: 2017-05-02

公开日期: 2017-06-29

案件名称

广德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陈昭兵非诉执行审查行政裁定书

法院

广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德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广德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陈昭兵,代加珍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

全文

安徽省广德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皖1822行审7号申请执行人:广德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住所地:安徽省广德县桃州镇爱民路卫计委4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341723MB0U083680。法定代表人:袁顺刚,主任。委托代理人:孙睿,广德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宣传和政策法规科科长。被申请执行人:陈昭兵,男,1976年3月3日生,地址:安徽省广德县。被申请执行人:代加珍,女,1978年8月3日生,地址:云南省文山壮族苗族自治州广南县。申请执行人广德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于2017年4月2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其于2016年11月18日作出的广卫计征决[2016]42号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本院于2017年5月2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申请执行人广德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作出的广卫计征决[2016]42号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的合法性进行了审查。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广德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于2016年11月18日作出的广卫计征决[2016]42号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符合我国法律规定的强制执行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申请执行人广德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于2016年11月18日作出的广卫计征决[2016]42号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准予强制执行。本裁定为终局裁定。审 判 长  许立安人民陪审员  徐长林人民陪审员  陈义琴二〇一七年五月二日书 记 员  邓 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