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内0425执2735号
裁判日期: 2017-05-02
公开日期: 2017-06-22
案件名称
李玉梅与简爱茹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克什克腾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玉梅,简爱茹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文书内容内蒙古自治区克什克腾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内0425执2735号申请执行人:李玉梅,女,1968年3月18日出生,回族,城镇居民,身份证号码×××,住所地赤峰市克什克腾旗经棚镇然皇小区2号楼4单元501室。被申请执行人:简爱茹,女,1967年12月5日出生,汉族,环保局职工,身份证号码×××,住所地赤峰市克什克腾旗经棚镇社保局家属楼2号楼2单元202号。本院在执行李玉梅与简爱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在执行过程中查明,简爱茹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杨奕林审判员 姜国忠审判员 敖秀山二〇一七年五月二日书记员 张美玲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