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琼0106刑初390号
裁判日期: 2017-05-02
公开日期: 2017-08-21
案件名称
李林贩卖毒品罪刑事一审判决书
法院
海口市龙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口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林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六十四条
全文
海口市龙华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琼0106刑初390号公诉机关海口市龙华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李林。因涉嫌犯贩卖毒品罪于2017年3月20日被抓获,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3月30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海口市第一看守所。公诉机关指控:2017年3月20日22时许,被告人李林在海口市美兰区灵山镇琼山大道滨江旅租门前以人民币430元的价格将一小包毒品贩卖给购毒人员郑某某,双方交易完成后被民警抓获。民警当场从李林身上缴获人民币430元、手机一部,从郑某某身上缴获毒品一小包(经鉴定,含有甲基苯丙胺成份,净重1.84克)。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李林犯贩卖毒品罪,建议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至一年十个月,并处罚金。被告人李林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罪名、证据及量刑意见均无异议。本院经审理,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证据、罪名予以确认,对控辩双方的量刑意见,予以采纳。鉴于被告人李林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李林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及其行为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四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李林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罚金限在本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3月20日起至2018年7月19日止)。二、扣押在案的手机一部系作案工具、人民币430元系毒资,依法予以没收;扣押在案的毒品系违禁品,依法予以没收并销毁。由扣押机关执行。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海南省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员 韩任畴二〇一七年五月二日法官助理 夏 琪书 记 员 夏 夏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