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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105民初7087号

裁判日期: 2017-05-02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张洪军与济南宏发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土地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济南市天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洪军,济南宏发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案由

土地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济南市天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105民初7087号原告:张洪军,男,1986年1月5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济阳县。被告:济南宏发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天桥区黄岗庄151号。法定代表人:姚平,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许红波,男,1975年10月29日出生,汉族,该公司职工,住济南市天桥区。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德强,男,1963年1月20日出生,汉族,住济南市天桥区。原告张洪军与被告济南宏发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土地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2月15日立案。原告张洪军于2017年4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洪军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洪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张洪军负担。审判员  徐艳艳二〇一七年五月二日书记员  朱 瑶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