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624刑初47号
裁判日期: 2017-05-02
公开日期: 2017-05-25
案件名称
准许王某某撤诉的刑事附带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塞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塞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某,李某某
案由
故意伤害
法律依据
全文
陕西省延安市安塞区人民法院刑 事 附 带 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624刑初47号公诉机关延安市安塞区人民检察院。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王某某,男,汉族,1978年3月5日出生,陕西省延安市安塞区人,住延安市安塞区真武洞镇滴水沟村。被告人李某某,男,汉族,1987年3月21日出生,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延安市安塞区真武洞镇关仙咀行政村,现住延安市安塞区马王庙渠,无业。2017年2月3日因涉嫌非法拘禁罪被延安市公安局安塞分局刑事拘留,同年3月6日经延安市安塞区人民检察院批准,次日由延安市公安局安塞分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延安市安塞区看守所。被告人王某某,男,汉族,1984年10月18日出生,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延安市安塞区真武洞镇中咀峁行政村,无业。2015年3月24日因犯故意伤害罪被安塞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宣告缓刑,缓刑考验期为一年。2017年1月9日因涉嫌非法拘禁罪被延安市公安局安塞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月20日经延安市安塞区人民检察院批准,由延安市公安局安塞分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延安市安塞区看守所。延安市安塞区人民检察院以塞检公诉刑诉(2017)2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某某、王某某犯故意伤害罪,于2017年4月1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王某某随案向本院提起了附带民事诉讼。本案在诉讼过程中,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王某某向本院申请撤回附带民事诉讼。本院认为,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王某某申请撤回附带民事诉讼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四十一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王某某撤回附带民事诉讼。本裁定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白永胜审 判 员 赵 帆人民陪审员 李海霞二〇一七年五月二日书 记 员 郭延丽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