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1321民初1235号
裁判日期: 2017-05-02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袁怀海诉安徽省砀山泓泰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砀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砀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袁怀海,安徽省砀山泓泰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砀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321民初1235号原告:袁怀海。被告:安徽省砀山泓泰置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成曙,职务: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袁怀海与被告安徽省砀山泓泰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袁怀海于2017年3月28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安徽省砀山泓泰置业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房产、土地使用权,保全价值为350万元,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袁怀海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安徽省砀山泓泰置业有限公司名下的在中国建设银行砀山支行开户的账号34001727608053002702上的存款350万元、中国工商银行砀山支行开户的账号1312051019300010053上的存款350万元。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彭 岩审 判 员 常 莉人民陪审员 汪 丽二〇一七年五月二日书 记 员 刘馨丹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