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155财保33号
裁判日期: 2017-05-02
公开日期: 2017-05-25
案件名称
李太炳与欧常国重庆常国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审结申请解除保全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梁平区人民法院s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李太炳,欧常国,重庆常国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梁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55财保33号申请人李太炳,男,生于1944年3月17日,汉族,重庆市梁平区人,住重庆市梁平区。被申请人欧常国,男,生于1962年8月3日,汉族,重庆市梁平区人,住重庆市梁平区。被申请人重庆常国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梁平区梁山镇顺城街126号2楼。法定代表人欧常国,该公司总经理。申请人李太炳与被申请人欧常国、重庆常国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因诉讼财产保全一案,本院于2016年11月17日作出(2016)渝0228执保159号执行裁定书,裁定冻结了被申请人的财产及查封了申请人李太炳提供担保的房屋两套。现申请人李太炳以诉讼案件已审结,双方已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解除查封其提供的担保财产。本院认为,本案诉讼已审结,且已胜诉,申请人李太炳申请解除查封其提供的担保财产,符合法律规定,应当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申请人李太炳提供担保的房屋予以解除保全。本裁定作出后立即执行。审判员 胡 勤二〇一七年五月二日书记员 李艾玲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