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0202民初560号
裁判日期: 2017-05-02
公开日期: 2017-06-15
案件名称
周某某诉黄某某、叶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株洲市荷塘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株洲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某某,叶某某,黄某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南省株洲市荷塘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0202民初560号原告周某某,男,1947年7月9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株洲市蝶屏乡夏家塅村。被告叶某某,男,1973年8月13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株洲市荷塘区仙庾镇夏家塅村。被告黄某某,女,1975年10月9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株洲市荷塘区仙庾镇夏家塅村。本院在审理原告周某某与被告叶某某、黄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周某某于2017年5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周某某申请撤诉,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某某撤回对被告叶某某、黄某某的起诉。本案受理费288元,减半收取144元,由原告周某某承担。审判员 胡卫莉二〇一七年五月二日书记员 谭 艳《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一)不予受理;(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三)驳回起诉;(四)保全和先予执行;(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九)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裁定书应当写明裁定结果和作出该裁定的理由。裁定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