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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505民初609号

裁判日期: 2017-05-02

公开日期: 2017-09-26

案件名称

陈明珠与叶德春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泉州市泉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泉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泉州市泉港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闽0505民初609号原告:陈明珠,女,1967年4月22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泉州市泉港区。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亿民,泉州市泉港区中全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叶德春,男,1968年4月18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泉州市泉港区。原告陈明珠与被告叶德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陈明珠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亿民、被告叶德春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被告偿付原告借款4万元及利息(自起诉之日即2017年3月2日起按年利率6%计至还款之日止)。事实和理由:2016年8月31日,被告以家庭资金紧缺为由向原告借款4万元,并出具借条1张交原告收执。后因原告急需用钱,多次向被告催讨,被告以各种借口推拖,拒绝还款。被告叶德春承认原告陈明珠提出的全部诉讼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被告承认原告的诉讼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叶德春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付原告陈明珠借款4万元及利息(自2017年3月2日起按年利率6%计至还款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800元,减半收取计400元,由被告叶德春负担,限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向本院交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林勤富二〇一七年五月二日书记员  张秀灵附:一、主要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二、执行申请提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前款规定的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PAGE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