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2民辖终305号
裁判日期: 2017-05-02
公开日期: 2017-05-24
案件名称
伊明与感知科技动产管理(上海)有限公司管辖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无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感知科技动产管理(上海)有限公司,伊明
案由
劳动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
全文
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2民辖终305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感知科技动产管理(上海)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黄浦区南苏州路381号408F01室。法定代表人宋屹东,该公司总经理。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伊明,女,1991年8月14日生,,满族,户籍地黑龙江省大庆市让胡路区,住江苏省无锡市滨湖区。上诉人感知科技动产管理(上海)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感知公司)因与被上诉人伊明劳动合同纠纷管辖权异议一案,不服无锡市新吴区人民法院(2017)苏0214民初1048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7年4月7日立案受理,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审法院认为,本案系劳动争议纠纷,根据法律规定,劳动争议案件由用人单位所在地或者劳动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伊明提供的视频录像内有其指纹打卡、印有感知公司字样的名字牌等内容,足以证实其曾在感知公司位于无锡市菱湖大道180-32号清华紫光软件园内的工作场所进行工作,该场所应视为劳动合同履行地。无锡市菱湖大道180-32号地块属于无锡市新吴区管辖范围,现伊明选择向劳动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起诉,该院对本案有管辖权。据此,原审法院裁定驳回感知公司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感知公司不服原审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称,劳动争议案件由用人单位所在地或者劳动合同履行地的基层法院管辖,劳动合同履行地不明确的,由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基层法院管辖。感知公司系在上海注册登记的企业,且从未在无锡设立分支机构,无锡并非劳动合同约定的履行地。请求撤销原审裁定,将本案移送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审理。被上诉人伊明未作答辩。本院对原审法院查明的事实予以确认本院另查明,伊明与感知公司在所签订的《劳动合同》中约定工作地点为无锡。本院认为,劳动争议案件由用人单位所在地或者劳动合同履行地的基层法院管辖。本案中,根据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及徐凯提供的视频录像内容,可以认定伊明工作地点在感知公司位于无锡市菱湖大道180-32号清华紫光软件园内的工作场所。该地属于原审法院辖区范围,故原审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上诉人感知公司的上诉请求无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审 判 长 毛云彪代理审判员 韦 苇代理审判员 王俊伟二〇一七年五月二日书 记 员 华智旸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