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1421执6号
裁判日期: 2017-05-02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高波与李娟离婚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仁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仁寿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高波,李娟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仁寿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1421执6号申请执行人高波,男,生于1986年9月3日,汉族。被执行人李娟,女,生于1989年8月30日,汉族。本院于2013年4月24日作出的(2013)仁寿民初字第1780号高波与李娟离婚纠纷一案的民事调解书发生法律效力后,被执行人李娟未履行自2013年4月起每月给付抚养费200元,并承担婚生女高丝琦的一半学费,并负担诉讼费50元的义务。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通过司法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李娟无财产可供执行,且下落不明。申请执行人经本院多次联系,因申请执行人停机失联,未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线索。本院决定依职权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3)仁寿民初字第1780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有权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应当及时告知本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王超二〇一七年五月二日书记员 李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