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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211民初1517号

裁判日期: 2017-05-02

公开日期: 2017-06-30

案件名称

林步铭与厦门市富瑞福商贸有限公司、厦门市安吉利家物业有限公司物权保护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厦门市集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厦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林步铭,厦门市富瑞福商贸有限公司,厦门市安吉利家物业有限公司

案由

物权保护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厦门市集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211民初1517号原告:林步铭,男,1975年2月11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厦门市集美区。被告:厦门市富瑞福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厦门市集美区文达路15号之38单元。法定代表人:俞昌庄,经理。被告:厦门市安吉利家物业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集美区杏林文达路八号之一2楼。法定代表人:王志强,该公司执行董事。原告林步铭与被告厦门市富瑞福商贸有限公司、厦门市安吉利家物业有限公司物权保护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6日立案后,原告林步铭于2017年4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诉属依法行使处分权的行为,未违反法律规定,故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林步铭撤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计50元,由原告林步铭负担。代理审判员 林 达二〇一七年五月二日代书 记员 林雅霏附:本案所适用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