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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422执74号

裁判日期: 2017-05-02

公开日期: 2017-11-17

案件名称

黄帝诺与黄忠友抚养费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东辽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辽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黄帝诺,黄忠友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吉林省东辽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吉0422执74号申请执行人:黄帝诺。被执行人:黄忠友。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黄帝诺与被执行人黄忠友抚养费纠纷一案,被执行人黄忠友已按判决全部履行,本案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东辽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吉0422民初1282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蒋 辉审判员 张北松审判员 鞠家杰二〇一七年五月二日书记员 王宪辉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