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辽05民终632号
裁判日期: 2017-05-02
公开日期: 2017-06-06
案件名称
胡海涛与王家敏、韩放放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辽宁省本溪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辽宁省本溪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胡海涛,王家敏,韩放放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辽宁省本溪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05民终632号上诉人(原审原告):胡海涛,男,汉族,1979年9月22日出生,现住本溪市明山区。委托诉讼代理人:郇庆江,本溪市方正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王家敏,女,汉族,1955年11月12日出生,现住本溪市明山区。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韩放放,女,汉族,1981年10月24日出生,现住本溪市明山区。上诉人胡海涛因与被上诉人王家敏、韩放放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本溪市明山区人民法院(2016)辽0504民初224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胡海涛于2017年4月2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上诉人胡海涛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胡海涛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五百五十元,减半收取二百七十五元,由上诉人胡海涛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孙青审判员 许晶审判员 孙燕二〇一七年五月二日书记员 郭晨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