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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1402民初3420号

裁判日期: 2017-05-02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德州天尊信息咨询有限公司与德州视野广告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德州市德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德州天尊信息咨询有限公司,德州视野广告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德州市德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402民初3420号原告:德州天尊信息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德州市德城区文化路14号。法定代表人:王焕尧。委托诉讼代理人:赵伟华,山东天衢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赵长庆,山东天衢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德州视野广告有限公司,住所德州市经济开发区苹果园路北侧。法定代表人:李朝华。原告德州天尊信息咨询有限公司与被告德州视野广告有限公司转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1月11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5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德州天尊信息咨询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德州视野广告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465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夏祥银审 判 员  张 羽人民陪审员  毕宜成二〇一七年五月二日书 记 员  李文燕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