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新2801民初6566号
裁判日期: 2017-05-02
公开日期: 2017-08-28
案件名称
杨崇芝与张开金、向碧俊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库尔勒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库尔勒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崇芝,张开金,向碧俊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库尔勒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新2801民初6566号原告:杨崇芝,女,汉族,现住库尔勒市。委托诉讼代理人:朱应斌,库尔勒市新城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张开金,男,汉族,现住库尔勒市。被告:向碧俊,女,汉族,现住库尔勒市。原告杨崇芝与被告张开金、向碧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2月7日立案后,依法进行了审理。杨崇芝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依法判令两被告共同偿还借款本金50.5万元;2、判令两被告支付利息4.545万元。事实和理由:两被告系夫妻关系。2016年5月1日,被告张开金在原告处借款50.5万元,承诺于2016年10月31日还清,并按月利率1.5%支付利息。后经原告多次追要,两被告均以各种理由推托,至今未付分文,原告故诉诸法院。本院认为,按原告提供的两被告住所地的地址和联系方式均无法找到两被告,无法向其送达诉讼文书,原告的起诉不符合”起诉应当有明确的被告”的法定条件,故对原告的起诉应予驳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杨崇芝的起诉。案件受理费9304.5元,全额退还原告杨崇芝。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巴州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林 进人民陪审员 刘 德人民陪审员 刘 革二〇一七年五月二日书 记 员 阿丽米热·努尔买买提 关注微信公众号“”